根据〈1960年内安法令〉,内政部(或警察)有权以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士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不需要法庭逮捕令即可进行扣留。扣留期限长达60天,而在内政部长的授权下可继续扣留无限期,剥削基本自由权。在内安法令的扣留下,有关嫌犯并未享有正常的司法审讯程序,进而失去宪法底下所赋予的自由权。
废除内安法令已沦为成朝野政党的角力点,变相成为一项政治工具。在野的极力通过废除声拉取选民,在朝的碍于为了自打嘴巴,即使有一万个不愿意也得为内安法令进行捍卫。当然,也有一些较为中立的就提倡修改法令,也有些则倡议以其他法令替代,各有各说。
内安法令最具争议性的地方,是嫌犯未能经过合法的司法审讯,以及可在内政部长的个人授权底下,进行无限期扣押。我国宪法底下赋予的人生基本自由权,与内安法令抵触(contrast),理应当内政部援引内安法令进行扣押时,是超越所赋予的权力(acting ultra virus)。但由于三权体制败坏,所以未能对使用此项法令的执法当局进行任何对付或纠正行动。
其实,无论是修改或废除,都必须符合法治与司法精神。不幸的是,在朝政府并无意进行修改,在野的则利用政治机会攻击。无论怎样,在提倡,遵守和捍卫法律前人人平等的主义时,此项法令在政治局势的演变下,似乎已走进不得不废的地步。
Seputeh国会议员郭素沁与星洲日报记者在此法令下被逮捕就是最好的证据。当此项法令在国会进行辩论之际,当时在任的首相亦非常清楚交代,内安法令的存在是为了对付马共武装份子,而非一般贫民百姓。延续至今,无可否认内安法令的出发点无异议,即维护国家安全。只是,法令其当初存在的意义和本身不符合现今社会精神才是问题所在。
倘若在朝政府有意进行修正,可通过国会进行修法,想必在野议员也会大力赞同。在朝政府执意保留的法令虽然有其政治考量之处,但不能为了“以法治国”而保留失去人性的法令。内安法令与其他过去式的法令,其修正或废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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