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22, 2010

陈忠善乃人民骄傲,国家耻辱


年仅23岁的马来西亚男生,陈忠善以一等荣誉毕业于英国剑桥法律系,还荣获皇后学院颁发各科目最佳成绩的Slaughter and May奖,同时间更获得多项法律奖项,扬名全世界。

欲在法律系获取一等荣誉文学士文凭并非易事,首先该学生必须拥有强而有力的辩驳思维,一等的谴词用字,深入的个案分析等出众的考试解答。陈忠善获取多项法律系奖项,绝对是一名出色的司法专才。他的成就值得全民分享,但却是我国的顶级耻辱。

其实,我国的青年并没有摒弃国家,而是国家的不公制度摒弃了他们。每年发放的公共服务局奖学金更是陈腔老调,令我国流失不少具有潜质的专才。我国对顶级学生们都采用类似簇聚(cluster)的方式保送在SPM获得顶级成绩的学生出国留学。其次,仅留下的绝大部分学生都纷纷前往国内外私立学院,STPM,大学预科班,抑或移民,寻求更广阔的求学空间。

陈忠善在新加坡完成A水平(A Level)后,获新加坡政府颁发亚细安奖学金(ASEAN Scholarship)前往英国剑桥大学修读法律系,尔后跻身成为剑桥大学皇后学院顶级法律毕业生。在这起事件里,我国流失人才是铁一般的事实。

虽然我国的高教制度在近年获得改善,可是却无法改变人才流失的问题。当然,我国因种族政治而奉行的教育政策令许多受过高等教育的父母痛失信心,纷而选择移民前往国外。我国的政治依赖种族气候而成形,但教育制度万不可依赖种族政治作为决策参考。

公共服务局每年颁发的海外奖学金已造成许多父母衍生“崇洋”心态,教育本质已转型成为追求A+的不良气候。须知,刚完成大马初级文凭的学生还需多两年的基本教育去厘清本身的志向与兴趣。盲目追求奖学金只会弄巧反拙,令学生的求学思维与发展心智有所改变。

陈忠善的成就个案相信只是冰山一角,倘若政府再不对潜质学生或出色专才加以重视,必会令国家失去国际竞争力,影响整体发展。国家发展虽倚靠政策计划,但政策却必须由贤能之士进行决策。我们无须为人才流失感到耻辱,因而他们都是因国家不公的政策而选择踏至国外,暴露了我国的施政败笔。大马人籍以国外资源扬名海外,是人民的万分骄傲,国家的顶级耻辱。


Tuesday, October 19, 2010

狡辩废除内安法令

我国独立至今,仍然保留旧时代且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法令。这些法令,大体上虽将不影响一般普罗大众的生活作息,但一般民众却必须对这些不符合时宜的法令了解,并且通过民主程序传达心中的意愿,包括撤换政府。其中〈1960年内安法令〉与〈1948年煽动法令〉是较为偏离法治精神的法令,因为这些法令只有“法制”而没有“法治”。

根据〈1960年内安法令〉,内政部(或警察)有权以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士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不需要法庭逮捕令即可进行扣留。扣留期限长达60天,而在内政部长的授权下可继续扣留无限期,剥削基本自由权。在内安法令的扣留下,有关嫌犯并未享有正常的司法审讯程序,进而失去宪法底下所赋予的自由权。

废除内安法令已沦为成朝野政党的角力点,变相成为一项政治工具。在野的极力通过废除声拉取选民,在朝的碍于为了自打嘴巴,即使有一万个不愿意也得为内安法令进行捍卫。当然,也有一些较为中立的就提倡修改法令,也有些则倡议以其他法令替代,各有各说。

内安法令最具争议性的地方,是嫌犯未能经过合法的司法审讯,以及可在内政部长的个人授权底下,进行无限期扣押。我国宪法底下赋予的人生基本自由权,与内安法令抵触(contrast),理应当内政部援引内安法令进行扣押时,是超越所赋予的权力(acting ultra virus)。但由于三权体制败坏,所以未能对使用此项法令的执法当局进行任何对付或纠正行动。

其实,无论是修改或废除,都必须符合法治与司法精神。不幸的是,在朝政府并无意进行修改,在野的则利用政治机会攻击。无论怎样,在提倡,遵守和捍卫法律前人人平等的主义时,此项法令在政治局势的演变下,似乎已走进不得不废的地步。

Seputeh国会议员郭素沁与星洲日报记者在此法令下被逮捕就是最好的证据。当此项法令在国会进行辩论之际,当时在任的首相亦非常清楚交代,内安法令的存在是为了对付马共武装份子,而非一般贫民百姓。延续至今,无可否认内安法令的出发点无异议,即维护国家安全。只是,法令其当初存在的意义和本身不符合现今社会精神才是问题所在。

倘若在朝政府有意进行修正,可通过国会进行修法,想必在野议员也会大力赞同。在朝政府执意保留的法令虽然有其政治考量之处,但不能为了“以法治国”而保留失去人性的法令。内安法令与其他过去式的法令,其修正或废除势在必行。

Monday, October 18, 2010

《我的宪法》运动


2010年10月16日,律师公会联合青团运于隆雪华堂推介中文版《我的宪法》运动,致力将国家宪法的意义和精神传至每个华裔家庭,认识公民基本权与宪法底下赋予的权力和国家的基本操作机关。

1956年,英国House of Lords 的 Lord Reid大法官连同其委员会与马来亚联邦的代表团为即将独立的马来亚联邦撰写国家宪法。1975年8月31日后,有关国家宪法即时生效,也就是至今仍然被沿用的马来西亚国家宪法。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的保护伞。Lord Reid与其委员会所撰写的宪法清楚阐明宪法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力,其中包括言论自由,集会自由,角色自由等。与英国有所差异的是,英国并没有书写式的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因为英国国会除了是最高的立法机构以外,更享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普遍上任何法令都不得超越国会,除了特定的皇家特权(royal prerogative)。

至今,我国的宪法已被修改无数次,尤其是在敦马哈迪掌权的时代,因此这就是一个长期政权的痛苦后果。我国人民对宪法精神与条例一无所知,乃因认为宪法并未严重影响人民的贴身生活作息。在美国,教育部早已把认识国家宪法列入正课班。

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国家宪法,各自表述和扭曲的时代。随凭任何一些非政府组织与政党都各自诠释国家宪法,误导人民。一个正常操作的三权,乃国会立法,部门执法与司法审法。由于经历过敦马无法无天的时代,我国的司法体制并未真正彰显其公正性与独立性。法官的职责除了在公堂明辨是非,更必须对国家法律进行诠释,才能确保即使部门执法有误,也能归还清白于无辜人士。

除了败坏的司法体制,人民对于宪法与法令的醒觉更是起着莫大的影响。一个人民对宪法和法令的基本认知,能确保他了解整个国家的行政弊端,以及所投选的代议士是否有履行其责任。律师公会前主席杨映波说宪法乃一把双面刃,即可保护也可刺杀。因此,人民对于宪法的认知极度重要。

一般民众认为神圣至未敢阅读的宪法,可以在一般的书局以马币10元购得。除此之外,也可利用互联网寻找宪法章节与条文,非常方便。认识宪法,你我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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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论坛:《宪法如何影响你》


Friday, October 15, 2010

国家厚爱公务员

今日中国报A14版报导移民局总监阿都拉曼被调职一事,这位总监表示虽然被调职,但仍被内政部厚爱,否则内政部已把他革职。

阿都拉曼在担任移民局总监的时候,旗下的移民官员频频发生贪污事件,饱受打击。在种种压力下,内政部被迫撤换仅仅在位一年半之久的阿都拉曼,由内政部公共秩序及安全组秘书阿利雅斯走马上任。而阿都拉曼则被调任内政部移民事务组担任主任一职。

所谓公务员的“铁饭碗”论调又再一次被证实,政府根本没有信心与诚意去改善公务员的纪律,只以传统的换汤不换药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庞大的公务员体制是第一个祸根,臃肿的体制无法有效执行任务,公务复杂化,耽误民众的时间,消耗大众的税务,浪费大家的精神。

就以发表种族极端言论的校长而言,副首相兼教育部部长在技术上固然无法对该校长采取任何行动。公务员隶属于公共服务局,任何调派或纪律行动都必须由公共服务局有关方面执行。但在政治上,要副首相对付一个校长也不会难,只似乎诚意和效率。如果身为全国第二号人物的副首相无法理直气壮地对付一个犯错的校长,将会奠下公务员不怕被纪律行动对付的先河。

除了体制上的问题,公务员的态度也是第二个祸根。这方面,国家干训局可立了不少汗马功劳。其实,任凭国家干训局如何培训公务员,只要政府执法了得,不畏惧采取任何纪律行动,公务员根本就不是铁饭碗。一层一层的保护膜,致使公务员的心态有所差异,忘了何谓有效执行,优良态度。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尽善尽美。阿都拉曼得意洋洋的“厚爱”论,正是态度问题引起的高傲与自我膨胀。不能否认的是还有很多尽心尽力为民服务的公务员,但像似阿都拉曼如此不可一世的态度,调任移民事务组主任,还真的便宜他了。



Thursday, October 14, 2010

国会里的民主精神


国会于10月11日召开新一季下议院会议,当天便立即驳回民联17议员的28道问题。当然,下议院议长有权驳回任何一方的问题提出。只是,民众并没有完善且快速的管道得知国会的开会议程与状况,如此驳回民联的28道问题只会让民众觉得某方面在打压民联。视问题的素质和范围而定,也许下议院议长也来自国阵,所以未能很秉持中立主持会议的立场。

在下议院里,首相并不能被称呼为首相,反之,尊贵的他只能被称为北根区国会议员。但是,由于国阵众下议员长久以来的习惯都称之为首相,因此这个传统性的称呼依然延续至今。

许多民众依然误解国会议员的职务,更有不少人把国会议员召来指沟渠,看路灯。无可否认,国会议员当选也需要政治筹码,因此与当地民众一同看沟渠并无任何不妥。需了解的是,国会议员在国会的责任即对法案或任何关系国家利益的课题进行辩论或指责。保护民众与国家的利益。每当任何一方的国会议员需对某课题寻获解答,都必须提呈问题于下议院秘书处,交由下议院议长。

国阵沿用的传统文化,都是对己方欲通过的所有议案或法案一致赞同。国阵的议员对法案或课题的见解已被笼统的国阵精神牢控,似乎不能持反对立场,或与己方唱反调。在国会里,国会议员乃代表该区投选他/她的人民,在保护大众利益的情况底下,进行辩论。可惜的是,国阵议员都似乎为了通过而通过,为了支持而支持,失去国会议员在国会会议里应有的独立精神。

根据Doctrine of Collective Ministerial Responsibility,部长在内阁会议里可持有不同的意见,但基于显示团结的精神下,所有对外发表的言论都必须采用众人的多数决定,抑或最高领导的决定。可是,国会议员并不约束在此主义底下。

敦马时代的国会可谓毁了整个体制与国家宪法。由于国阵拥有超过2/3的议员,因此修宪并无大碍。所以从选区划分乃至司法与皇权体制,都通过2/3的国会议员进行修改,敦马真是无法无天。

民众仍有必要对两线制进行鼓吹与捍卫,因为在任何一方都没有超过2/3国会议员的情况底下,都不能随意修宪。当执政一方提出修宪的动议时,都必须获得对方的支持;换句话说,对方也只会在基于人民的利益底下而选择支持,不过这可不容易。

大马的国会会议素质有待提升,无论是朝野双方都必须秉持保护与捍卫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辩论与投决,才是人民的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