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16, 2008

你给,我拿,错吗?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于日前专注反贪污法案,首相也亲力亲为在国会提呈反贪污法案,而且还亲自聆听朝野议员的辩论过程。我们敬爱的首相可谓干劲十足,与一声不响的脚步步入办公室的吉隆坡市长不相上下。经过首相的法案提呈,再经过一读,二读,虽然修订的法令比以前来得较好,但还是打着换汤不换药的旗号。

第一,反贪污3个委员会的委员都是由首相推荐,元首委任,存有是公正组织但不公正的手法。
第二,虽然修订的法令赋予反贪污委员会一定的权力检控他人,但在一定的情况下总检察长还是保留最大的检控权。

我们都知道心脏病是文明人类世代的头号杀手,贪污也与这头号杀手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贪污可谓在某情况底下,当事人利用任何形式的东西,包括现金,女色,物质,关系等诱惑他人以摆脱尤其是违反了国家法令的事件。往往人类就是贪欲旺盛(除了性欲),所以就促成了贪污频频发生。

之前在“差佬记”说过马克斯有一个当警察的姑丈。马克斯与他聊起反贪污局的东西时,只见他脸色顿时变了。他的“变脸”不是说马克斯因为问到他反贪污的事情而心慌,而是他给我的眼神和答案是反贪污局的官员们非常狂妄自大。怎么说?反贪污局的官员们往往都持着自己有一张BPR的证件而显得好像高高在上,通行无阻般,狐假虎威的情况继而涌现。

说实在,我的确不懂事实是否如他所说,也无从方向和资料来源去确定。但是,我宁愿反贪污官员们目中无人,也不要有一刻的松懈去执行任务,严打贪污。我们都知道一些存在的无能为力,反贪污局如果要检控一些所谓的“大粒野”也显得无从下手,理由很多。到最后总检察长说无限期展延和调查,因为事情的发生可能会牵涉到非常广的层面,或又可能涉及私自的利益。说得不好听,有祸自己啃。

我不可以以偏盖全,以一支竹打翻整艘船。但我本身认为比如说最近发生的淡江土崩和长途巴士翻覆的意外,都与贪污有着一定的关联性。虽然首相显示出一股非常积极和强大的决心,但是可能碍于一些理由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实这些事情是盲眼的人都看到,耳聋的人都听到的事实。

一个很容易让人明白的道理。每当我有在大道驾驶的时候,我总会出发前不忘把钱包里的钱分开放,目的也只有一个。如果不幸遭逮捕也只损失一点而已,对不对?saman太贵,执法人员tak cukup makan,你情我愿,你给我拿,怪谁?归根究底,还是要打官腔一下,还是人民的错,还是教育做得不够好。

如果我们没犯法,或没有知法犯法的话,执法人员会逮到我们吗?我们又机会“断正”吗?谁叫我们一定要在highway飙百多两百,谁叫我们要闯交通灯?贪污是小事情一桩,车祸闹出人命就大事情。

许多人都不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我们时常说执法人员吃我钱,贪人民的钱时,先问问自己,到底自己有没有犯错在先。

与大家共勉。

3 comments:

Unknown said...

【如果我们没犯法,或没有知法犯法的话,执法人员会逮到我们吗?我们又机会“断正”吗?谁叫我们一定要在highway飙百多两百,谁叫我们要闯交通灯?贪污是小事情一桩,车祸闹出人命就大事情。】

非常的同意。

“自己犯了错,就应该承担责任。”
这道理,从小就明白了。
(或许有些人选择性的忘记了。)

走后门,是人(华人?)的习惯。
所以,给的时候,心安理得。
因为错的不是因为给钱的我,
而是收钱的你。

【许多人都不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我们时常说执法人员吃我钱,贪人民的钱时,先问问自己,到底自己有没有犯错在先。】

说不明白这个道理是骗人的。
或许大家都会说:
别人都这样给,
多我一个不多,
少我一个不少。

再有,双重标准的习惯,
是每个人都有的。

http://blog.yam.com/princein

Unknown said...

你好,高兴认识你。

我很赞同你所说的。但是,可能是学习佛法的原因,我认为如果没起因(头),就没有后果(尾)。

但是这些事情是双方的,双方都有责任。
主要责任又在那里呢?

深思深思。。

Unknown said...

真的要追究谁要负起主要责任,恐怕是“嘴同鼻咬”的。

你可以说,执法的不受贿赂,就不会出现贪污。
当反过来,你也可以说,犯规的不给贿赂,就不会出现贪污。

回到老话:必须从教育着手。
可是,尽管道理方向正确,当作起来何其困难呀!

别人的事我管不了,但可以选择做好自己。

我尽量小心翼翼的不犯规。
犯规了,宁愿求情减价,也不贿赂。

虽然也不会捡起地方的垃圾,
但也不会乱抛垃圾。

或许没有怎么作用,至少心安理得。
批评别人的时候,也可以自觉的说大声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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