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13, 2012

814黑屏抗议日 - 814 Internet Blackout Day

814黑屏抗议日(814 Internet Blackout Day)对你来说或许是一个陌生词,但是活在21世纪的你我都必须懂得使用网络的权力自由。814黑屏抗议日的由来,发自于独立新闻中心(Centre for Independent Journalism)并获得网民广大的回应与支持,其中马来西亚律师公会更在自家网页上设置抗议界面,抗议政府落实《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内新增的第144(A)条文。

在还未对立场进行评论前,且让我们看看此修正法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网络使用权力,以及法律层面将如何渗透我们的日常生活。

在《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第144(A)条文(S114(A) Evidence (Amendment) Act 2012)底下,一旦网络使用者被追究责任,有关人士必须力证本身的清白,因此无论在民事或刑事检控案中,举证的责任不在于检控官底下。该用词不当的条文扼杀了被控者的法律保护罩,而且该条文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假使网络使用者或服务供应者被骇客入侵,或遭他人恶意留言等时,该如何进行诠释。因此,S114(A)条文的广泛含义,随时将网络使用者暴露于24小时不间断的法律威胁。

在刑事检控中这节骨眼里,举证的责任皆在于检控官的责任,被控者没有法律责任拿出证据排出一切合理的怀疑方能力证无辜与清白。(法律上的解说是:It is a golden thread that prosecution always bear the burden of proof to prove beyond reasonable doubt.)再说,在刑事检控中,被检控者只需拿出一些证据/资料辩驳,检控官必须对这些证据一一提出检验,反驳和证明以及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法律上的解说是:The Defendant would only need to point to some issues or evidences, make it a live issue and it is for the prosecution to disprove it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所以,这项条文将双方的责任互相交换,把举证的责任转移至被控者的身上,而且被控者必须拿出真凭实据力证自己的清白。拿出证据证明本身的清白乃天经地义之事,可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被控者根本不能对于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进行招架。刑事案所涉及的惩罚包括了剥夺人身自由的监禁,因此检控官在刑事案中的举证责任是千年不变的定律。

谈过了法律层面,广大的网络使用者实在有必要对于这项条文的了解进行进一步的努力。21世纪的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对于课题的敏锐度与了解能力有时人云亦云。

任何一项自由都有一个限度,失去了限度等于滥用,将会制造深不可测的祸害。问题将诞生于一旦有心人士对于没有限度的自由加以利用,后果将会不堪设想。不难理解政府欲对网络使用自由加以管制,因而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执政团体能够容忍无限度的自由,马来西亚现任政府亦是如此。

政府无视法律精神通过此修正法案,是一项愚笨的执政思维和政策。政府也许能管制网络自由,但却不能忽视法律层面所引起的雪球,将一发不可收拾。举证与检控的责任息息相关,政府在通过此法案时并没有彻底思考所带来的深远影响。由于S114(A)条文的用词过广,此景可被比喻为法律精神错乱,颠倒了最初和最正确的法理与定律。

814黑屏抗议日,你不能不知道。在你了解其中的含义后,欢迎你加入其中行列向政府表达你的看法和不满。你可以在面子书,推特,部落格甚至个人电邮广发814黑屏抗议日的意义,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教导你身边的亲朋戚友,实行公民教育责任。一项不起眼的法令,它极可能将你吃鸡饭的权力也给剥夺。



你可以参考的网站:

Loyar Burok: Know Your Rights of Freedom of Expression

星洲日报:被控者需负举证责任

大马律师公会 The Malaysian Bar: Internet Blackout Day

1 comment:

Happy walker said...

yeah! i support it too~ =)

Regards,
http://www.lonelyreload.com (A Growing Teenager Di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