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修读法律,以为法律是很神圣的教条,它能度一切苦厄,解决这个地球上任何纠纷。其实,这世界上,还有一些不是法律的事。人们喜欢称它为灰色地带,或者是法律漏洞;其实对我来说,这很简单,它只是一件法律不能解决的事。
令我有这个领悟来自由某网友推荐的女性朋友,我称她为A小姐。A小姐面临人生抉择,需要一些法律上的咨询与协助。我自认在网络上也算是活跃分子,虽然不是什么法律专才但既然网友转介的就姑且听听A小姐有什么法律事务需要帮忙。
A小姐遇上生命中的男人,我称他为B先生。A小姐告诉我他被B先生蒙骗,在怀有了B先生的骨肉后才发现原来是有妇之夫。A小姐询问是否可以有什么法律途径向B先生追讨赡养费或赔偿,重点是她怀孕,她说被B先生欺骗,以致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事因不知B先生的家庭背景。
这类故事,那刹时刻还真赚人热泪的。这也是为什么我拒绝修读家庭法(Family Law)的其中一个原因;而那原因是I can't leave my heart at home when I do Family Law。古语曰:清官难审家庭事。更何况,我不是清官,也不懂处理家庭事。于是,我便向资深的同事协助询问。
可惜的是,我国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可以协助这位A小姐。严格来说,Happy过后,后果自负。双方的情投意合,以及间中的任何亲密关系,是出自由双方的诚心。虽然这诚心被不实的诚信污染,但法律也不能提供任何协助。
有些事情,虽然我们知道不正义,但是守护正义的法律却失责,无从发挥。
Married Women and Children (Maintenance Act) 1950 第3(2)条文表示:
“If any person neglects or refuses to maintain an illegitimate child of his which is unable to maintain itself, a court, upon due proof thereof, may order such person to make such monthly allowance, as to the court seems reasonable”
因此,在孩子未出世前,A小姐仍然承担一切费用和照顾孩子的责任。倘若她要依据以上所述条文向B先生进行追讨赡养费,必须等孩子出世后方能这么做。这是一项赌博,是高风险投资,如果B先生在孩子出世后:-
(一)宣告破产;
(二)不能被寻找(广东话叫走佬 / 著草);
(三)经济状况陷入危机;
这些因素,都极可能导致追讨赡养费失败的原因。所以,称它为赌博一点也不为怪。
原来,法律精神都可以被玩弄至赌博形式,法律条文是何等的深不可测。
我谨以证严法师的静思语与这位A小姐,B先生和各位朋友共勉之:
有人點燈求光明,其實真正的光明,在我們心裡。
1 comment:
也許國家可以參考台灣的做法
那就是結婚後在身份證上必須印上另一半的名字
這樣就可以減少類似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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