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5, 2014

雪州大臣风波:严重的法律后果

雪州撤换大臣风波越演越烈,从实权领袖安华于午夜召开记者会宣布大臣替代人选到现在,卡立似乎不愿就范,导致民联伊斯兰党内部开明与保守派的分裂加剧,以及民联三党内异中求同的合作关系也蒙受波及。按照目前的局势看来,决定权并不是落在即将于8月10日召开中委会会议的伊斯兰党手中,而是卡立一人本身。

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奉行的君主立宪制拥有一些法律概念。

西敏寺国会制(Westminster Parliamentary System)
我国引用的国会立法制源自于英国西敏寺,即国会本身被归分成三大部分,分别为最高元首,下议院与上议院。其次,我国各州的立法议会,即州议会也沿用相同的制度。因此,在州立法会内,州苏丹的角色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国会内的最高元首相提并论。

在西敏寺制度底下,或正确来说,君主立宪制底下,最高元首/州苏丹并不能直接干预三权分立,特别以行政权为主。但是,我国的联邦宪法/州宪法却无异的为最高元首/州苏丹赋予特定的权力,而其中包括如何钦点首相/州务大臣。

雪州风波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的是,马来西亚不奉行总统选举制,因此我国的首相/州务大臣是在政党/政治联盟于选举中获得最多席位而被推举的人选,尔后可向最高元首/州苏丹表明他(即他所代表的政党/政治联盟)获得人民的委托并成功赢取多数席位,进而可宣誓成为首相/州务大臣。而这也表示,首相/州务大臣是在政党/政治联盟的内部同意下被推举的。

从民主的角度来看,首相/州务大臣是绝对可以被所委托的政党/政治联盟撤换而不得有异议。因此,公正党在宣布决定撤换卡立的时候,卡立不得不走。这绝对是一个政治决定,也符合我国奉行的民主制。

翻阅雪州宪法,第53(6)条文如是表示,倘若卡立已不再获得多数州立法议员的支持,除非州苏丹在卡立的要求下同意解散州议会,否则卡立必须总辞。(英文为he shall tender the resignation of the State Executive Council)。按照第53(6)条文直译,卡立必须带领州行政议会(State EXCO)呈辞。

然而,纵然雪州宪法如是表示,但是该州宪法却没有具体的阐明该如何推选出新的州务大臣。因此,雪州宪法第51条文阐明,州苏丹必须依据宪法规定的要求委任州务大臣,其中包括他必须是一名马来人以及信奉伊斯兰教。当然,第53(2)(a)条文也阐明州苏丹在委任一名州务大臣之际,该人选必须获得多数州立法议员的支持。

(一)卡立主动呈辞
如上述表示,卡立是关键性人物,倘若卡立主动呈辞,这将能有效的解决所有风波。而民联三党推举的人选也将能成为雪州第二任民联大臣。

(二)解散州立法议会
这项决定可以引起百般涟漪,而又以霹雳州当年宪政危机相似。如果州苏丹同意解散州议会是好,相反的,倘若雪州苏丹和已驾崩的前霹雳州苏丹般的拒绝解散州议会,那么这将引发新一轮的州宪政危机,情况则恰恰与霹雳州相似,因为州苏丹拒绝解散州议会可被诠释为干预三权分立,支持派也可辩驳这是州宪法赋予苏丹的权力。

虽然霹雳州宪政危机已让我们有案例可循,但这将可能引发新一轮的司法拉锯战,届时且看联邦法院的裁决。

(三)不信任动议
不信任动议是民主制下的其中一项重要武器,虽然公正党相关人士连日内炮轰卡立,但相信安华必须等待伊斯兰党的中委会会议后才能决定是否该发动不信任动议的策略,逼使卡立下台。

(四)卡立遭公正党开除
这也是一个变化多端的选项。如果公正党真的采取开除行动,卡立可以循例要求召开州议会并提呈信任动议。如果伊斯兰党与巫统联手(如之前媒体报导),那么卡立是有可能成为一名联合州政府的州务大臣。虽然可能性不大,但还是存在的。

当然,也许许多人不知的是,假如雪州陷入社会动荡,中央政府是有权力介入并接管州政府,而戒严也可是其中一项后果最严重的选项。

(照片取自辣手新闻网)

卡立从安华召开的记者会后已明确的表明,他并不是不同意下台,而是一切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要一州之长下台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直至截稿为止,媒体在卡立出席一项法庭案件审讯后报导,卡立仍希望所有撤换大臣的事务能按照原有的次序和法律进行安排。

一切且看卡立,这句话一点也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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